案情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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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成都市武侯区
案件概要
债务人:南方A化工有限公司
债权人:张XX
案件账款金额:36万元(人民币)
案件背景:南方A化工有限公司的前身是A实业有限公司。
委托人张XX系原A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,出资额占25%。张XX因与A实业公司第一大股东、控股人李XX经营理念分歧较大,随于2004年6月15日,与A实业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,将其股份核算作价43万元转让给A实业公司。
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,李XX先付款7万元给张XX,剩余36万元以张XX损害公司利益(张XX离开A公司后拉走A公司客户)为由拒付。张XX催收多次未果。
为了能够收回此笔款项,张XX委托致融公司代为催收。
案情分析
接受委托后,致融的商账顾问根据债权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进行了分析,得出如下结论:
1.张XX用以证明有效债权的股份转让协议实际上是份无效协议;
2.张XX拉走A公司客户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,但对案件操作的结果造成直接影响;
3.债务人属于恶意拖欠;
4.案件的切入点应该是利导,而不是力压。
催收过程
此案件催收流程为:联系李XX -->面访债务方法律顾问 -->第一封函件 —>第二封函件 -->第三封函件 -->成功结案
一.联系李XX
致融商账顾问以张XX的委托律师的身份首先联系了A化工有限公司的李XX,对方的反应是:
1.对抗——对我方的律师身份非常反感;
2.推托——表示已委托法律顾问(王律师)处理此事。
二.面访债务人委托的法律顾问
随后,致融的商账顾问面访了债务人委托的法律顾问-王律师,采用的策略是:
1.暗示我方对其及李XX的情况都很了解;
2.施以适当压力。
对于我方的施压,对方以震怒结束。我方成功达到目的,摸清了对方的意图和底线。根据此次与王律师的交锋,致融的商账顾问得出的总结如下:
1.王律师的出发点和其委托人李XX完全不同;
2.诉讼施压之路基本行不通,需要寻找其他施压点;
3.将施压对象调整为李XX。
之后,经过调查得知另外一个情况:李XX正与香港某公司洽谈合作事宜。
根据前期的工作结果,致融商账顾问调整了策略,连续给李XX发了三封函件。
三.第一封函件
函文中体现了以下几点内容:
1.张XX作为股东实际参与了A公司运营管理并为公司做出贡献,43万股权转让金是李XX和张XX之间的书面约定,大家都予以了认可;
2.A公司正与香港某公司洽谈合作事宜,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给其合作带来影响,希望李XX能够妥善处理此股权金事宜;
3.A公司完全有能力支付该笔36万元款项。
函件是以张XX的名义于2005年8月15日发给李XX的,要求其最迟在20日前给出答复。8月17日王律师致电张XX,要求面谈,但是拒绝与我方律师见面,表示如果我方律师出现,就没有必要再协商了。
四.第二封函件
8月19日(周五)我方以张XX的名义向李XX发出第二封函,指出以下几点:
1.无论是对方律师还是我方律师都是被委托人身份,都有权参与谈判;
2.如果王律师认为我方律师没有必要去,建议还是由李XX和张XX直接谈判;
3.如果王律师坚持己见,就没必要见面了。
8月22日上午王律师回函,对不愿与我方律师见面的原因进行了解释,同时再次透露出可以协商解决的意愿。
随后,致融商账顾问与张XX一起与王律师见面。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谁先让步的问题,王律师要求张XX先做出不再侵犯A公司利益的承诺,而我方要求其先付款才可以就以后行为作出保证;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谈判,最终气氛缓和的情况下,对方抛出一个方案:36万元视张XX的表现在一年内付清,付款进度为先松后紧;我方坚持只接受一次性付款,双方争执不下,本次谈判再次陷入僵局。
五.第三封函件
8月23日我方再以张XX的名义向李XX发出第三封函,进一步表明了我们的态度。后来直接与李XX通话,其原来不合作的
态度已经发生根本转变。经过再次交涉,双方达成将股权转让金和客户问题捆绑解决的共识,并签署了还款协议。
结案
8月底,债务人一次性向张XX付款18万元,剩余18万元按照还款协议将于接下来的半年内分期支付,每月付款3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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